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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里家外的“证”事 [打印本页]

作者: pmbx1234    时间: 2022-2-24 10:57
标题: 家里家外的“证”事

“公证”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那公证有什么用呢?怎样办理公证呢?就此记者采访了市渤海公证处的公证员薄敏和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蕊。在他俩的帮助下,揭开了“家里家外”公证的神秘面纱。

案例一 提存公证

张女士购买王先生的房屋,但该房屋有50万元的按揭贷款未还,双方就在合同中约定:张女士支付首付款50万元后,王先生交付房屋钥匙,并在30天内办结房屋注销抵押手续,待双方办结过户手续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张女士在付完首付款后的几个月,多次催促王先生办理过户,但王先生却拖延不办。直到有一天,刘先生找到她才知道,王先生以更高价格过户给刘先生。

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虽然张女士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因王先生投资失败以致负债累累,无力退赔。张女士退款索赔的执行遥遥无期。

【公证员提示】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其中,担保提存简单而言就是当存在交易风险时,买方把交易款提交到公证处保管,完成交易后由卖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取走交易款。对交易双方而言,在未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公证处办理提存都是最好的交易保障。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女士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就不会出现“钱给了,房没了”的悲剧。

【律师提示】

提存成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清偿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提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是不具有提存的法律效力的。目前我国依法办理的提存的机构是各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

案例二 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市渤海公证处,称其公司将名下物业出租给李某,现租期早已届满,但李某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房租且联系不上,现需向李某邮寄送达关于支付到期租赁费及腾退物业的相关文件,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邮寄送达行为的公证。

公证处依法受理该公证申请。随后公证人员随同张某来到邮政局,张某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李某邮寄送达了《关于支付到期租赁费及腾退物业的函》。整个邮寄过程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员记录了该邮寄行为的全过程,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律师提示】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的活动。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且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对邮寄送达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既证明了邮寄函件的事实和过程,同时也证明了邮寄的内容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具体信息,为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留下了有力的证据。

案例三 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员工郭女士个人邮箱中与对方公司的往来邮件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于是郭女士来到市渤海公证处申请办理往来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经与公证员、律师充分对接沟通,郭女士确定了需要保全的邮件范围,并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登录个人邮箱,对相关邮件进行了提取、打印。公证员遂现场制作工作记录,并出具了公证书。

【律师提示】

随着数字化时代发展,电子证据大量涌现,如何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采用公证方式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证的证据力,法院可以直接予以采信。邮箱往来、短信、微信、QQ、钉钉等聊天记录、朋友圈、相关网站的网页信息等,均可以采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予以提取、收存和固定。

案例四 工程现状保全证据公证

某房企因施工方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交房极有可能延误,面临违约的风险,必须寻找新的施工方接手。公司法律顾问建议,为避免与原施工方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应在新的施工方入场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原施工方的施工现状,提前固定证据。

经过细致的沟通,市渤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的情况下,15天内完成该楼盘的施工现状保全,并及时出具公证书。

【律师提示】

工程现状保全公证也是保全证据公证的一种,通常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中。建设工程争议的处理和解决大多周期较长,而施工现场一方面不能等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施工,另一方面,一旦施工将会破坏原施工现场状态,可能导致争议事实无法查清。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工程现状。这样,就算以后现状不在,原有争议事实仍可以通过公证保全的事实予以认定,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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