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是我国的全民禁毒宣传月,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为了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特推送禁毒案例普法,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让“禁毒宣传进万家”。 案例一: 罂粟不是菜,种一株也违法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0日,某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罂粟踏查中发现该镇某村民家中菜地内种有1株罂粟,民警现场依法铲除。民警随后将该村民传唤至派出所,该村民对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供认不讳,但声称之前不知道种植大烟壳(罂粟)是违法行为,民警对其批评教育后,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接受处罚,当日,该村民被处以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部分群众认为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只要不贩卖,就不算违法,但实际上,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株就违法,如果数量较大的,甚至构成犯罪。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具有分布地域广、易生长、繁殖快等特点,如不严加管控,极易泛滥成灾,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坚决抵制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案例二: 医务人员贩卖精神药品危害大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某医院职工王某,在明知思诺思(酒石酸吡唑坦片)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对方系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从医院购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并将该药品邮寄到外地。目前,王某因贩卖毒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王某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滥用会引起瘾癖。近年来,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偏远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王某作为医务人员,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最终导致自己锒铛入狱,危害了社会,破坏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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