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论坛

搜索
查看: 6871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黄河口普法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21 0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食品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若为了谋取一时暴利,违法滥用添加剂,不仅构成违法犯罪,更是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将受到法律惩罚。
  吃羊肝,夫妻双双进医院
  2020年9月的一天,消费者潘先生和妻子到东营区某羊头饸烙面食店用餐,午餐食用熟羊肝,用餐后其身体出现血压上升心跳加速等症状。事发当日,家人陪同潘先生到医院治疗,医院确诊为食物内有含有添加剂导致的症状。次日,潘先生妻子也出现血压上升心跳加速等症状,期间,消费者潘先生向商家反映情况,商家不予处理。随后,消费者潘先生拨打了政务热线,要求帮助落实处理。
  东营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区政务热线受理事项承办单后,及时启动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对被投诉举报市场主体经营的羊肝予以查封并采取抽样检验,经检验,“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为1849.3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工作人员查看消费者潘先生的医院就诊病历、诊断说明及住院证明,按照消费者潘先生的诉求要求商家进行赔偿。鉴于消费者潘先生及其妻子因食品安全问题住院治疗的关键证据,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进行调解,因消费者潘先生要求退还用餐费,赔偿医药费、精神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较高,故消费者与经营者关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潘先生赔偿诉求进行分析,同时对被投诉举报市场主体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经过工作人员耐心与消费者潘先生的多次沟通讲解,且消费者潘先生住院输液两天,无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特别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故赔偿要求相对欠妥当,消费者潘先生最后予以认可工作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同时经营者最终同意支付消费者潘先生各项费用共计8000元,双方和解。
  同时,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随即将此案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案例评析】
  该案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人身安全权赔偿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潘先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食品添加剂超标侵犯消费权益
  2021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营区某某超市经营的发面饼进行了市级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超市经营的发面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该超市提出书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申请,经复检,该超市经营的发面饼,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复检《检验报告》。
  该超市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够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接受调查,积极召回问题食品,减轻社会危害,且没有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通报公安部门,该案正在调查中。
  同时,市场监管局及时进行调查处置,采取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隐患。
  【案例评析】
  脱氢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可以延长食品保质期,广泛用作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中不得使用。个别生产经营者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为增加食品保质期,或者弥补食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本案移送公安处理,无论是从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看,还是从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的危害后果看,都是可取的。




2
发表于 2022-3-23 10:36 | 只看该作者
一饭膏粱,维系万家;柴米油盐,关系大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大众论坛 ( 鲁ICP备09023866号 新出网证(鲁)字02号 )

GMT+8, 2024-12-5 12:01

删帖投诉流程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