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1日下午17时,德州的天空飘着细雨,天气转凉,48岁的姜兰珂裹了裹衣襟,望着窗外的天空,眉头紧锁。他不会吸烟,但此时他点着了一支,吸的口很大,咳嗽了几声,他试图让弥漫的烟雾把自己隐藏起来。书桌上摆放着十二张快递单和一封还没写完的举报信。他想把第十三封信寄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这封信他已经写了一天一夜。
合作经营陷入纠纷 因为生意,认识姜兰珂的人很多称呼他为姜总,但他说不习惯,因为他没有自己的公司,多年来一直在与亚太集团、金光集团等大企业合作,他只负责跑业务。 2010年冬天,一家名为山东天池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找到他,想与他合作,让他挂靠他们的公司。但姜兰珂没有马上答应,只是说有机会一定合作。 “多半年的时间里,天池伟达公司多次登门拜访我,开出了诱人的条件并做了保证。”姜兰珂说,他没有抗住诱惑,2011年他开始挂靠了天池伟达公司。 挂靠不久,姜兰珂就签订了几百万的销售合同,跟其他公司一样,天池伟达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和税费,不参与经营,赢亏由姜兰珂个人承担。 2012年6月,姜兰珂靠着诚实守信的作风和对专业知识的积累,拿下了5358万元的订单,这对于一个凭挂靠起家的业务员来说,确实是个很大的一笔生意。 天池伟达公司负责人找到姜兰珂,提出想合作经营这个项目,姜兰珂考虑了三四天,他觉得,即便是天池伟达公司曾有经济上的官司,应该会吃一堑长一智,不会不遵守承诺。 2012年6月5日,姜兰珂以个人名义与天池伟达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姜兰珂占66.6%,天池伟达公司占33.4%,天池伟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袁忠宝也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从2012年6月开始的两年内,姜兰珂的车行程近12万公里,相当于绕地球三周。 “因为要反复跑山东省17个地市,一份份的签署分合同、技术协议、交货验收单、质保单等,还要回到公司下生产计划、安排原材料采购及生产、组装、发货等工作。”姜兰珂说,那个时候他不觉得累,反倒是现在不忙了,倒觉得累的直不起腰了。 2013年的3月14日、8月21日,姜兰珂分别又以天池伟达公司名义签订了两份合同,并与天池伟达公司又签订了合作项目协议,三个项目合同总额达到了近八千万元。 2013年年底,姜兰珂开始有了疑虑,为什么天池伟达公司迟迟不按当初签署的合作协议单独立账、不及时分配利润?而且合作资金被挪用也从不打招呼。 “本来是合作关系,我总觉得我就是个打工的,只负责干活儿挣钱,对资金的支配权完全没有,在资金流水方面没有任何的书面信息。”姜兰珂说,从那时起他开始后悔和天池伟达公司合作了。
彼时,姜兰珂和天池伟达公司的关系开始陷入僵局。
2014年3月,生产结束,合作项目到了尾声。姜兰珂以让出部分市场的承诺换取了摘抄合作账目机会。在经袁忠宝本人同意后,安排专门的会计进驻天池伟达公司,与天池伟达公司会计共同摘抄制作了所有的合作账目。5个月后,天池伟达公司财务主管在账目上加盖公章以确认证明账目真实有效。 账目理清楚了也就意味着利润基本明确,但当姜兰珂再次要求天池伟达支付利润分成时,却依然遭到了袁忠宝的拒绝。 “我不止一次的给袁忠宝做工作,摆事实,讲道理,但还是没有拿到我该得的利润。”姜兰珂说,那时他就感觉到,谈是不可能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曾经的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20日是姜兰珂的43周岁生日。晚上,家人为他准备了一桌饭菜庆生,本来不胜酒力的姜兰珂,喝了一杯就觉得有些头晕了,坐在餐桌前发呆。第二杯酒下肚后,姜兰珂狠狠的抽了自己两个嘴巴。 “一巴掌是打自己一时糊涂,因为我原本就不该有侥幸心理,轻易相信对方,明知道和天池伟达合作就是个坑还往里跳;另一巴掌是替家人打的,因为家里人多次劝我不能和天池伟达合作,风险太大,但我没听。”姜兰珂说,是刚愎自用和一意孤行让他走入困境,给家人造成伤害,但这两个嘴巴把他抽清醒了。 2014年10月26日,姜兰珂一纸诉状将天池伟达公司告上法庭。他把所有的希望寄托给法律,他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2014年10月2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组成了高红梅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该案件。 “我组织的证据材料可以论斤算了,从法院大门口拎到法庭胳膊都疼,我知道法庭是讲证据的。”姜兰珂说,为了让利润核算更具法律效力,他向法庭申请了司法鉴定。 在长达两年的审理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德中商初字第162号],判决被告山东天池伟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姜兰珂净利润11466699.60元。 在收到判决书后,天池伟达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委托淄博启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姜兰珂和天池公司合伙期间的利润。2017年4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民终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并要求德州市中院严格法律程序重新做出鉴定。 “我对山东省高院的裁定表示支持,虽然我没有弄清袁忠宝从哪里弄来的5份采购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但我仍然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姜兰珂说,他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2017年7月18日,德州市中院重新立案,民二庭再次组成了以王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 “既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有重大瑕疵,那就查查瑕疵出在哪里,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何弥补这种瑕疵。”姜兰珂认为,无非是查明两点:第一,天池伟达公司到底欠不欠他钱;第二,如果欠钱,欠多少。 庭审期间,姜兰珂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法庭严格法律程序调取相关证据,补充鉴定。 姜兰珂在获得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向德州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因为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都是我亲自参与完成的,深知天池伟达公司向省高法提交的新证据是伪造的,所谓的合同都是假的,增值税发票也是虚开的,省高法被蒙蔽了。”姜兰珂说,这个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了,拿着假证据反诉本身就是虚假诉讼犯罪。
“袁忠宝向法庭提交了伪造的采购合同和虚开的两千多万的增值税发票,以虚高生产成本的方式反诉我退赔他400余万元,并且还查封了我本人三套房产。”姜兰珂说,他不清楚袁忠宝如此胆大妄为底气何来?
在接到姜兰珂报案后,德州市公安局决定立案调查。姜兰珂随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的申请。 2018年10月1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17)鲁14民初159号之二],德州市中院认为,原告姜兰珂提交的德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及《立案告知书》能够证明德州市公安局已对袁忠宝虚开增值税专用票一案立案侦查。原告姜兰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德州市公安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与认定本案事实有关,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三天写了十二封举报信 2019年9月11日18时30分,天色渐渐的暗了下来,因为雨天的缘故,比往常黑的早。姜兰珂桌子上的烟缸里已经有十多支没有燃尽的香烟,有些只是抽了几口。 手机的铃声让姜兰珂哆嗦了一下,仿佛把他从回忆中拉回。电话中,妻子问他是不是回家吃饭,他说:“不吃了,你们不用等我。” “我万万没想到在公安部门尚未出结论的时候,德州市中院违规又启动了民事诉讼审理,更让我感到匪夷所思的是竟然驳回了我长达五年的诉讼请求。”姜兰珂认为,法院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规定作出的驳回判决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在我经历的这起民事案件中,正好是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法院应该是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姜兰珂猜测,法院在袁忠宝被批捕前作出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秘密,他觉得这样枉法判决就是在亵渎法律。 姜兰珂所说的“枉法判决”是2019年9月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4民初159号判决书。 也就是因为这份判决书,姜兰珂才决定举报以王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他用了三天时间,写了十二封举报信。第十三封信他用了一天一夜,但还是没有写完,他说他不能漏掉任何一个环节。 案件仍在上诉期内,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尚未生效,姜兰珂决定要上诉。 姜兰珂认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用非法的判决来甩包袱,一方面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能会给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姜兰珂在第十三封举报信中对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判决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保全查封近五年的天池伟达公司银行账户及袁忠宝提供的担保账产一旦被解封,造成查封财产流失后果谁来承担,是德州市中院还是山东省高院?”姜兰珂说,蹊跷判决背后有没有人指使,他不清楚,但他在和王芳的通话中似乎察觉到某些端倪。 2019年8月5日,武城县公安局出具武公(刑)拘通字[2019]202号拘留通知书,告知袁忠宝家属,以袁忠宝涉嫌虚假诉讼罪将其拘留。 8月5日的晚上,姜兰珂给自己倒了一杯酒,然后一饮而尽。姜兰珂认为,袁忠宝被拘留,自己的案子也越来越明朗,获胜的把握越来越大。 接下来的变故,让姜兰珂措手不及。 2019年8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继续审理案件。也就是这次开庭中,姜兰珂知道了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事实: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要求,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委托做补充鉴定,该鉴定因未能提交双方经质证认可的合伙期间全部原始账目、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而被德州中院技术室以不符合对外委托鉴定条件为由退回。 “分明是王芳不去公安机关调取合作期间原始账目、凭证。”姜兰珂认为,法院的借据已经打好了,但没有去调取,造成补充鉴定委托被退回后果应由德州中院或者以王芳为首的合议庭承担。 2019年9月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兰珂的诉讼请求。突如其来的判决让姜兰珂蒙了好半天,感觉到天旋地转。从姜兰珂看完判决书那天起,他一边准备上诉,一边写举报信。 举报也是相信法律 2019年9月13日,是农历的八月十五,中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简单的吃了点早饭,姜兰珂来到自己的工作室,打开电脑,继续写举报信。这次,他觉得是可以把第十三封举报信收尾了。因为2019年9月11日,袁忠宝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姜兰珂也是在第二天才知道的消息。 当知道了袁忠宝被批捕的消息后,姜兰珂更加坚定信念,一定要举报以王芳为首的合议庭不负责任的违规判决。 “在袁忠宝被批捕前的这个敏感时间点上,法院做出来这个不按法律程序规定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肯定是有问题的。”姜兰珂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法领导不可能对这样的枉法裁判坐视不管,举报也是因为相信国家法律。 在(2017)鲁14民初159号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本案系发还重审案件,自2017年7月8日立案至今,本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庭审及调查,并给予了双方充足的举证时间,但双方至今仍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现天池伟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袁忠宝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侦查,本院无法在刑事案件未出具结论前对有关证据真伪做出认定,故,对于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待刑事案件出具结论及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权利。 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姜兰珂对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说法表示无法理解。在他看来,上述这段话和之前同样一个合议庭作出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自相矛盾,等于自己打自己的脸。 姜兰珂说,袁忠宝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依法批捕,也就充分证明了袁忠宝在庭审期间提供的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都是假的,这对案件审理是有重大影响的。无论袁忠宝被判刑多久,都不能改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德州市中院为什么就不能继续中止诉讼呢?即便现在袁忠宝仍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羁押在看守所,没有法院的最终判决,不能认定他有罪,那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应该中止,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 2019年9月13日下午16时,姜兰珂看完律师发过来的上诉状,关上电脑准备回家。他想和家人度过五年来最值得记住的中秋之夜。现在的他依然认为法律一定会维护正义。 在姜兰珂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的举报信中写到,很长一段时间,人们都在思考一个问题,人类的行为逻辑与动物的行为逻辑有什么不同?我想,以王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也应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动物世界的问题是用动物的方式来解决的,人类社会的问题就用人的方式来解决,以避免因为人类的问题却采取动物的方式解决而引起的不必要的冲突。人与动物在精神上最大的区别是人可以感知时间,在感知时间的基础上人有了期待、希望、梦想,有了后悔、不甘、无奈,有了自我意识。 姜兰珂说,回到现实的法律层面,党和人民把主持正义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手持法律的利剑,我们不指望哪个法官能审清所有的案件。但万不可让自己不熟悉法律或者知法犯法的行为损害法律的尊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这是党和人民坚决不允许的。 姜兰珂写给张甲天的举报信是这样结的尾:也许王芳同志不能接受前面的引述。我之所以还称呼她为同志,是因为我也是一名中共党员,还是一名退伍军人。那么,请尊敬的张甲天院长转告王芳同志一句话——身为人民法官,你可以无视善良,但你必须站在正义的一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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