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现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必须把法治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问题,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在深刻变革中既有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第二,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第三,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同事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必须把法治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上下更大功夫,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